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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教育部修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藝術才能(含資賦優異)班110學年度專長領域課程教學活動因應嚴重特殊傳染肺炎防疫注意事項」有關跨校交流及音樂班歌唱課程之防疫措施案

  • 類別:公告,重要
  • 上版日期:110-10-26

主旨:函轉教育部修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藝術才能(含資賦優異)班110學年度專長領域課程教學活動因應嚴重特殊傳染肺炎防疫注意事項」(以下簡稱注意事項)有關跨校交流及音樂班歌唱課程之防疫措施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10年10月22日臺教師(一)字第1100143888號辦理。 二、配合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110年10月17日「宣布自10月19日至11月1日維持疫情警戒標準第二級」新聞稿,及本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0年10月18日臺教授國字第1100137186號函頒修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110學年度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疫管理指引」,爰修正旨揭注意事項有關跨校交流及音樂班歌唱課程之防疫措施。 三、旨揭注意事項修正說明如下: (一)一般性規範第3點:有關跨校際之交流、活動,得於落實校園防疫規定及參與人員防疫措施下開放辦理。 (二)音樂班吹奏類、合奏、歌唱課程特殊性規範第2點:師生應隨身攜帶口罩,無法保持社交距離或課程結束後,仍應戴口罩,並加強環境消毒。 四、請貴校落實相關防疫措施;另教育部將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公告之疫情發展狀況適時調整注意事項。